专家称生乳新国标会议纪要确属政府信息应公开

2012年10月23日15:3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罗旭)卫生部2010年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乳标准,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这个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引起了争议。有消费者在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无果后起诉卫生部。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对此,卫生部仍称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人民网记者,会议纪要属政府信息确定无疑,卫生部应予以公开。

  据了解,2011年12月2日,消费者赵正军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等信息。赵正军三次申请问询后,2012年1月20日,卫生部答复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2月16日,赵正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部撤销之前的答复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对此,卫生部仍称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人民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他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信息才属于其公开范围。以会议纪要为例,它虽然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作,但它属于卫生部制定新国标过程中的制作、获取的信息,当然属于卫生部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吕艳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政府信息,这是确定无疑的。”它属于过程类信息,也就是不属于行政管理的最终决定,而是决定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此类信息同样应当公开,国家也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过程信息的公开力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不公开此类信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如过早公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公开可能导致参与讨论的人员无法公正地发表意见、过早公开可能导致某一部分人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等等。现在有些部门将一些可以归为过程信息的政府信息,一律简单排除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外的做法是完全不恰当的。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吕艳滨说,“以公开可能给政府工作带来麻烦和负担为由拒绝公开,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原标题:专家谈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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